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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金融稳定报告》首列“加密资产风险及防范”专题 业界期待加强国际监管协调

2018-11-6 16: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0| 评论: 0

  中国人民银行在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以下简称《报告》)中首次将“加密资产相关领域风险及防范”列为专题,引发市场关注。业内人士指出,加密资产相关领域的风险来自于国际监管的不协调,期待国际协调监管进一步加强。

  明确加密资产为民间金融资产

  《报告》指出,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的背景下,以区块链为代表的分布式记账技术迅猛发展。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之一,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资产受到广泛关注,并催生了众多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以及首次代币发行(ICO)等新型融资模式。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监管,加密资产相关领域投机色彩浓厚,存在无序发展、易被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问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

  “《报告》对包括数字加密货币在内的加密资产定位清晰,明确表示加密资产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何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民间数字加密货币不是法定意义上的货币,与其相关的流通、交易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央行将加密货币定义为民间金融资产,对于数字货币类资产的未来监管存在利好倾向。”中文伦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向《》记者表示,一方面,监管层认可加密货币本身的价值,包括技术价值和财产价值;另一方面,《报告》的表述很难形成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仍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范来认定。

  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尤为必要

  面对加密货币的兴起,《报告》认为,这在侧面反映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兴起,但无序发展导致整个市场投机色彩浓厚,给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带来便利,欺诈发行、庄家控盘等问题频出,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需引起警惕。

  “数字加密货币主要存在操控风险、舆论风险、套利风险、政策风险以及技术风险等。”何飞告诉《》记者,“目前数字加密货币领域的风险越来越隐形化。虽然经过去年的整顿,网上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相继退出,但仍存在部分平台转入地下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同时,违规业务‘出海’运营、利用代投代充手段进行诈骗等问题有所加重。此外,ICO的变相募资行为逐渐增多,伪装花样形态各异、更趋复杂。”

  陈云峰认为,数字加密货币领域存在两大风险。一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加密货币本身的技术手段能否确保数字货币存储的安全性、交易安全性。二是发行方风险。“数字加密货币本身的价值与发行方的信用、市场运作能力相关,如果发行方出现任何不当行为,对于数字资产行业本身将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数字加密货币市场来说,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各种稳定币、平台币、STO(证券型通证发行)等模式层出不穷,数字加密货币市场发展到现阶段,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尤为必要。”

  国际监管协调亟待加强

  “数字加密货币领域的风险,还来自于国际监管的不协调性。”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邵伟对《》记者指出,“政府、机构和投资者、市场等参与者依然没有达成监管、运作和税收等方面的共识,给数字资产的发展带来一定的不均衡与不平衡风险,套利投机猖獗,投资者容易陷入‘泥潭’而遭受损失。”

  事实上,针对加密资产相关领域的风险,《报告》亦指出,应持续开展研究监测,着力推进业务整治,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教育,推进国际合作。

  “央行此前针对数字加密货币的监管非常及时,监管成效较为显著。”何飞表示,“新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出台相关规定,直接对数字加密货币的交易行为、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二是在深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过程中,对数字加密货币存在的反洗钱等突出风险进行监控。未来,央行需要对数字加密货币采取进一步监管手段,包括利用技术手段搭建实时监测平台、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加大对利用数字加密货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打击等。”

  值得关注的是,11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正式将虚拟资产纳入香港证券交易的监管范畴之中,被业内称为"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新规"。

  对此,陈云峰认为,在"监管沙盒"中,对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交易所授予牌照,而非"一刀切"将所有交易所纳入禁止范围,通过在防洗钱、欺诈、财务审计等方面加强监管,有助于探索更为合理的监管措施。同时,香港政府对于虚拟加密货币的监管态度,会吸引更多其他国家的投资主体通过在香港设立交易所以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第三,通过对投资者进行合格性划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虚拟货币市场稳定。"香港证监会出台的虚拟资产新规,与CFTC(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类似,即监管主体都是证监类部门,其出台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将虚拟资产作为(大宗商品类)投资资产对待。例如,CFTC就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定义为大宗商品,未来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可能批准发行比特币ETF。"何飞分析称,"当然,从目前国内情况看,还不太可能允许虚拟资产作为交易商品流通。"

  邵伟指出,香港此次针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指引强调了虚拟资产的机构运作机制,禁止散户炒作。在界定数字资产的类型时,参照了美国证券监管模式,即认定众筹为证券形式,需要监管机构备案。因此,监管框架仍属于风险提示与引导式监管模式,值得借鉴。"11月份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G20峰会,将重点讨论数字金融包括加密货币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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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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