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发布决定书称,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来源为金融界股票频道的作品,均为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媒体转载,否则视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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